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二十六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病死、病害犬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