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经免疫合格且具备领养条件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犬人领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