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只识别牌;

(二)用长度1.5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性的犬绳牵领犬只;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进入楼道、电梯等拥挤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近身约束犬只。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