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无犬只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犬只疫病免疫;停留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