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作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禁止冒用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养犬登记证、智能犬只识别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补发。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