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免疫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期满后继续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养犬延续登记。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登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