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网信部门负责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公安、国家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