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