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条有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