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9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Article 60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Article 5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