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