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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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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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