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