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以及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等,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