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