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主要就下列问题进行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

(三)起草说明以及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报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