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