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