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