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对海域养殖实行网格化监管,海洋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港口、海事、林业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海警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对海域养殖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