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海域养殖增汇试点,提升海洋碳汇能力。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