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域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海域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