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减少海域养殖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海域养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港口、海事、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