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海域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将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