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海域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将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