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海洋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重点养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因海域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海洋渔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