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对陆地海水养殖的监督管控,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陆地海水养殖的取水和供水进行统一规划,鼓励开展集中式海水取供水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陆地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