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防治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内从事海域养殖活动:(一)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二)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四)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海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