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防治第十二条有效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养区内海域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合法合规海域养殖,由于清理或者退出造成养殖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