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养区内海域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合法合规海域养殖,由于清理或者退出造成养殖单位和个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