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应当公平公正办案,防止因案件办理不公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并对一定时期内重点领域、重点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