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矛盾纠纷化解条例第七条有效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应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无法化解的,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