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矛盾纠纷化解条例第五条有效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预防:(一)坚持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排查和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研判,适时发布矛盾纠纷风险提示;(二)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四)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