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至少在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前三十日,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合法性说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等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