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将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