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受委托的法规案起草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