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