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保证职工提取和使用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或任何组织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