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草案),并贯彻执行归集、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