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向管理中心出具所在单位的有关手续及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