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其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或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