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应建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目,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按月公布本单位为每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