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