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