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