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依法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