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况,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注销、封存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