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或单位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并自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