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墓地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墓地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农村乡镇应逐步建立公益性骨灰堂。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