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墓地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墓地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农村乡镇应逐步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