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立殡仪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殡葬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