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或者返迁、重建已经迁移、平复的坟墓。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