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一条有效本市地方性法规在报请批准中需要修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法规需要进行一般性修改的,由主任会议研究;(二)对法规需要进行原则性或者重大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后的法规经审议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将修改后的法规及其说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