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州人大网、《福州日报》上刊载,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